1996年,湖南宁乡县技术监督局在该县查获了1000余箱假冒的“湘乡啤酒”并予以没收。几名执法人员找到湘乡啤酒厂,声称要企业支付打假费用,并说这些假冒啤酒还可以喝,要求企业“收购”。出于无奈,湘乡啤酒厂从宁乡县技术监督局买回了1000多箱假冒自己品牌的“劣质”啤酒,每瓶价格一元,还收到了技术监督局提供的“发票”。“我们实际上是用一块钱一个瓶的高价,收购了一批酒瓶。”孙菊四说。
当记者询问孙菊四当初何不严词拒绝,这位老企业家愤然告诉记者,他亲手创办了这家湖南最早的啤酒企业,深知打开一个市场很不容易,当时如果不“买”下这些“酒瓶”,今后到宁乡去销售的湘乡啤酒“就可能会不合格”。近两年,这种借打假之名、行敲诈之实的所谓执法行动,企业已经遭遇多次。然而,法院在判决经济案件时,也存在着随意性太大的问题。孙指出,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,不解决执法机关的经济利益驱动问题,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就会是一句空话。(《工人日报》98.3.12关明方大丰文)